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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水池大小怎么確定
發布日期:2015年03月30日
消防水池應符合下列規定:
1 當室外給水管網能室外消防用水量時,消防水池的有效容量應滿足在火災延續時間內室內消防用水量的要求。當室外給水管網不能室外消防用水量時,消防水池的有效容量應滿足在火災延續時間內室內消防用水量與室外消防用水量不足部分之和的要求。 當室外給水管網供水充足且在火災情況下能連續補水時,消防水池的容量可減去火災延續時間內補充的水量;
2 補水量應經計算確定,且補水管的設計流速不宜大于2.5m/s;
3 消防水池的補水時間不宜超過48h;對于缺水地區或獨立的石油庫區,不應超過96h;
4 容量大于500m3的消防水池,應分設成兩個能獨立使用的消防水池;
5 供消防車取水的消防水池應設置取水口或取水井,且吸水高度不應大于6.0m。取水口或取水井與建筑物(水泵房除外)的距離不宜小于15m;與甲、乙、丙類液體儲罐的距離不宜小于40m;與液化石油氣儲罐的距離不宜小于60m,如采取防止輻射熱的保護措施時,可減為40m。
6 消防水池的保護半徑不應大于150.0m;
7 消防用水與生產、生活用水合并的水池,應采取消防用水不作他用的技術措施; 8 嚴寒和寒冷地區的消防水池應采取防凍保護設施。